<返回 A2版:综合
 
贩卖、运输毒品、容留吸毒
五名男子同时获刑
2022-06-19 张欢王辉刘健秀
  本报讯 毒品犯罪,害人害己。6月16日,扬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、运输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案,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相应罚金。
  2021年6月30日,被告人仇某伟伙同被告人张某某、仇某某轮流驾驶张某某租用的商务车从镇江出发至四川省峨眉山市。仇某伟、张某某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,多次联络王某贵(另案处理)求购冰毒,最终约定购买75克。后王某贵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毒品75克,销售给仇某伟。
  2021年7月8日,仇某伟取得冰毒并告知张某某、仇某某后,将毒品藏匿在商务车副驾驶踏板隔层处。三人在明知车内藏有毒品的情况下,仍轮流开车将毒品带回镇江。途中,仇某伟与张某某吸食了部分冰毒。7月9日,仇某伟、张某某、仇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某酒店门口,被当场抓获,并查获藏匿车内的两袋毒品疑似物共计72.01克。经鉴定,2袋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  另查明,2021年4月,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于某贩卖冰毒1次;同年4至5月,于某向他人贩卖冰毒2次(共计1.4克)。同年1月,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峨眉山市某小区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;同年6月,被告人仇某伟用亡妻身份证登记入住镇江某酒店,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。
  扬中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人仇某伟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,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。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,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被告人仇某某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千元。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  “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非常严厉的,贩卖、运输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从我们实际办案的经验来看,我们扬中法院近两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,缓刑适用率基本为零。换句话说,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基本会判处实刑,最终送往看守所、监狱进行改造。”市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王辉提醒,希望涉毒人员能够自觉远离毒品,净化自己的朋友圈;社会群众也能够自觉地抵制毒品,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无毒的社会环境。 (张欢 王辉 刘健秀)